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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代理对象

  凡在九台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、中介组织、社会团体,以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,可以委托人事代理:
  1、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  2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  3、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;
  4、自费出国留学和留学归国的人员;
  5、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合资企业、联营企业、集体所有制企业、区街企业、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  6、外国企业驻深圳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(在外企部统一办理)、中央各部门及外省市驻深机构的人员;
  7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审计师事务所、异地证券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  8、国有企、事业单位、股份制公司等自愿到人才中心代理的人员;
  9、其他流动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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